(2013)杨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56年7月12日生,农民,住杨凌区五泉镇。被告丁某某,女,住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被告王某某,女,住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