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商监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秋生与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秋生,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监字第0003号原审原告:李秋生。原审被告: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宋志坚,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四里桥西堍。法定代表人:周兴,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李秋生与原审被告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宜商初字第0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钱叶平审判员 王燕君审判员 姚剑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明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