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仲审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国能射阳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射阳县维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为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能射阳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射阳县维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董为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仲审字第0121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国能射阳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李明奎,该公司总裁。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射阳县维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张健康,该公司经理。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文龙,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董为奇,女,汉族,xxxx年xx月出生,住xxxx。申请人国能射阳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射阳县维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为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射劳人仲案字[2013]第6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国能射阳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射阳县维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为奇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人国能射阳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射阳县维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能射阳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射阳县维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国能射阳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射阳县维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国能射阳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射阳县维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国审 判 员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杨曦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