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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常岚,张春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崔常岚、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清河县申宋庄村人。被执行人:张春方、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清河县王双庙村人。本院在执行清河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河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甲双执行员 :田同彬执行员 :林书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