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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志广与隗淑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广,隗淑云,辛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942号原告马志广,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被告隗淑云,女,54岁。被告辛欣,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广诉被告隗淑云、辛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广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隗淑云、辛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广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