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志广与隗淑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广,隗淑云,辛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942号原告马志广,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被告隗淑云,女,54岁。被告辛欣,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广诉被告隗淑云、辛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广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隗淑云、辛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广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