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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芳、候荣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芳,候荣荣,侯兰香,孙福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888号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海阳市海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汉唐,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芳。被告:候荣荣。被告:侯兰香。被告:孙福兵。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芳、候荣荣、侯兰香、孙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芳、候荣荣、侯兰香、孙福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芳、候荣荣、侯兰香、孙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50元,由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姜琪洲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