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周民初字第0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郝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1528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郝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