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刘巧珍与姚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巧珍,姚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34号申请执行人刘巧珍,女,194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洁,女,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巧珍与被执行人姚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巧珍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以下义务:1、支付欠款3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其他诉讼46元,共计1771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77元。但被执行人姚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洁人民币32148元(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