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