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嘉富工贸有限公司与林汤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华嘉富工贸有限公司,林汤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华嘉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塘厦镇田心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叶齐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明,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始源,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汤勇,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万红,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华,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东莞市华嘉富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华嘉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汤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0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管辖约定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据此,华嘉富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林汤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铺位使用权合同》以及《塘厦西街商铺投资计划书》,案涉租赁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辖区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华嘉富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芳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