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会来与被告周元保、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来,周元保,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陈会来,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徐寨镇张河口行政村陈庄55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531010699X。委托代理人许守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冰清,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元保,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磨山镇松山东村44号。身份证号码:371324199010261910。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中路267号。负责人高大年,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金世纪广场芳邻美景一层。负责人杨广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会来与被告周元保、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会来与被告周元保、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会来撤回对被告周元保、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陈会来负担。审判员 张海领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