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吴某某、张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张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6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吴某某。被告张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吴某某、张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素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敏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