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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安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祥。委托代理人石登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晓文(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蒙国。委托代理人罗仕贵(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李安举。上诉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航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航公司委托代理人石登崇、蒋晓文,被上诉人四川金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金江公司)委托代理人罗仕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部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辉代理审判员  郭锐代理审判员  田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