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校章与刘文君、杭州卓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校章,刘文君,杭州卓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3486号原告朱校章,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秦高益、王海英,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君,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杭州卓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174589-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共裕村。法定代表人瞿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校章诉被告刘文君、杭州卓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校章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君、杭州卓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校章撤回对被告刘文君、杭州卓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56元,减半收取10428元,由原告朱校章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