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余X诉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X,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余X,女,生于1983年4月19日,汉族,农民。被告于XX,男,生于1977年5月1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诉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前以双方私下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党林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