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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民一申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委托代理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一申字第0130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强,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国胜,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西宝路66号。负责人:王健,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张建强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委托代理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宝民一终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建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建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2003年被被申请人招聘为其公司话费清欠人员,并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管理。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了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应当适用人劳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八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认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三个必备要件,即双方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有无隶属关系;劳动者的工作是不是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审法院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三个必备要件于不顾,依据申请人的工资是提成工资、缴纳税款、有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认定双方为民事代理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答辩称,一、二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上和认定事实上并无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民事代理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2003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口头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清收话费,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清收话费金额一定比例提成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纳了押金。双方按照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清收欠费,被申请人以其清收话费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提成。被申请人还代为缴纳了营业税。2010年申请人领回押金后,再未给被申请人进行欠费清收。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对外清收欠款,多收多得,少收少得,并未受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申请人在数年间从未以任何方式对支付金额、方式提出异议。综上,申请人主张双方之间系劳动法律关系依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伟代理审判员  胡晓晖代理审判员  马彦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