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朱菊凤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7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菊凤。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菊凤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黄霁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菊凤及辨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菊凤于2006年初通过嘉兴市海宁某电台交友平台与徐雅认识,此后其使用假名“孙晓峰”以男性身份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与徐雅交往,并取得徐信任。后被告人朱菊凤因赌博欠债及做生意亏本等原因缺乏资金,遂生非法占有之意,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通过“孙晓峰”被黑帮绑架需赎金、生病需治疗费、发生交通事故及需要返程路费等多项理由,共三十多次从被害人徐雅处骗得现金217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朱菊凤于2013年6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菊凤退赃款90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菊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雅的陈述,证人史伟的证言,银行凭证,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收条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菊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217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菊凤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菊凤已退出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菊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菊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菊凤退赔违法所得12720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平华人民陪审员 陈引珍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颖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