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向友花、赵年献与向经宇、赵菲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甲,赵某甲,向某乙,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溆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向某甲,女。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被执行人向某乙,男。被执行人赵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甲、赵某甲与被执行人向某乙、赵某民间借贷一案中,201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溆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凌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