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宝桂产品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桂,焦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桂,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焦付洪,55周岁。本院在执行��请执行人李宝桂与被执行人焦付洪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付洪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宝桂款56948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夕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