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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299号原告姚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通过电话询问,姚某陈述其在外地,暂时不能到庭。本院认为,姚某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