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莲刑初字第0051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3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互联网交友方式认识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谎称自己叫王某某,向李某某出示伪造的警官证,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王某某可以为李某某办理孩子上学一事,以需要办事经费为借口,先后四次诈骗李某某人民币45000元。后王某某将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借条,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自己没有伪造警官证,李某某所看到的证件是其以前在公安局帮忙时发的一个胸牌。王某某这个名字是其以前用过的,向李某某所借的钱给她说过,这钱在赌场里放账,如果赢了钱给她分利息。这些钱都赌博输了,没有及时给她还上,所以李某某报案了。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出示了身份证、驾驶证、警官证,谎称自己叫王某某,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以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孩子上学一事,需要办事经费为借口,先后四次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所骗赃款用于赌博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公民登记表证明,2012年11月30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一名叫“王某某”的警官,后王某某通过各种理由从被害人李某某处索要现金46000元人民币,现在以各种理由不还钱也不见面。李某某到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报案。2、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她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一个叫“怀念过去”的网友。他说是碑林的王某某警官,家住陕建一公司,父母是陕建一公司的退休人员,在此期间王某某以给她孩子联系学校和他父亲在工地承包工程等理由陆陆续续从她那拿走现金46000元人民币。开始王某某帮她办成了几件事,所以很信任他,他又是警官,也见过他的警官证、驾驶证和身份证,上面写着王某某,她就很放心把钱给王某某了,王某某给孩子办学校,开始说一万,后来说三万,又说六万,她嫌贵,所以想要回钱。王某某一直推拖不还钱,她就根据王某某提供的线索去找,碑林公安局无王某某警官,陕建一公司也无此人,QQ也删了,唯一的联系电话也打不通了,所以就报案了。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他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了一个女的,有四十多岁,名字叫李某某,他给李某某说叫“王某某”,在后来的聊天过程中,李某某的孩子要上小学,他就给李某某说有朋友认识后宰门小学校长,可以给孩子办上学的事,但要花钱,他分四次向李某某要了共计46000元人民币。他把向李某某要来的钱都赌博输掉了,后来李某某向他要钱,因为把钱都输光了,所以一直都没有给李某某还钱。4、被害人李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李某某辨认照片,指出照片中的9号就是诈骗她的人,9号照片为被告人王某某。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与王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2012年的8月份,王某某给她打电话说,有朋友的孩子想上后宰门小学,能否办一下,她说不认识后宰门小学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收过王某某的钱,王某某只是问了一下上学的事,后来就一直没有提过。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3月18日0时20分,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民警在西安市新城区金华路51号骏腾网吧将被告人王某某现场抓获,并带回北院门派出所进行审查。7、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出具的证明,经查,我局在职民警中无王某某此人。8、被告人王某某所书写的借条证明,2012年10月3日王某某借到李某某四万五千元。9、被害人李某某在银行的取款记录、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QQ聊天记录。10、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户籍信息显示姓名:王某某。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诈骗罪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经查,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隐瞒自己的身份、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钱财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二、未追回之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霍 彪人民陪审员 董安民人民陪审员 刘嫦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