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台民申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王式相、李利来等与胡加军、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式相,李利来,金敬柳,胡加军,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墅村村民委员会,临海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民申字第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式相。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利来。两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能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加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机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墅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其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海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林敏。一审原告:金敬柳。再审申请人王式相、李利来因与被申请人胡加军、临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墅村村民委员会、临海市水利局及一审原告金敬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式相、李利来以该案已另行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立案受理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王式相、李利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式相、李利来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 琦审判员 林 海审判员 杨国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