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达渠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周某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何某,女,汉族,贵州省某沙县人。委托代理人宋沿宏,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成,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周某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