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周某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何某,女,汉族,贵州省某沙县人。委托代理人宋沿宏,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成,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周某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