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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秀成与赵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成,赵书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940号原告张秀成,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被告赵书燕,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成与被告赵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书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