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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行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成、卢葵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成,卢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行保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钱开智,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张成。被申请人卢葵,女,住址同上,系张成妻子。申请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张成、卢葵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3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成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如冻结帐号存款余额不足,直至冻足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袁军明审判员  乐金军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正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