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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申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方月利、斯雅存与斯优萍、斯小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月利,斯雅存,斯优萍,斯小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月利。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斯雅存。上述俩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毕丽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斯优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斯小成。再审申请人方月利、斯雅存因与被申请人斯小成、斯优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方月利、斯雅存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方月利、斯雅存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月利、斯雅存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晓红审 判 员 吴波杰审 判 员 蔡惠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