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贾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贾民初字第729号原告杨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管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