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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玉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李××为与被告陈甲、林××、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与陈甲、林××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甲,林××,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商初字第815号原告:李××。被告:陈甲。被告:林××。被告:陈乙。原告李××为与被告陈甲、林××、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静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与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诉称:被告陈甲、林××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4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5月13日,被告陈甲因家庭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陈乙为其提供担保,同时由被告陈甲、陈乙共同出具借条一张为凭。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甲、林××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利息286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1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7日止),合计人民币108600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陈乙对被告陈甲、林××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辩称:该笔借款系其配偶陈甲所借,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既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愿意共同偿还。被告陈甲、陈乙均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当庭提供的署有被告陈甲、陈乙名字的借条原件、被告陈甲与林××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协助查询婚姻状况函、民泰商业银行汇款单各一份以及原告及被告林××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林××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过庭证,认为真实性并无异议。被告陈甲、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陈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因该笔债务发生于被告陈甲和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林××对该笔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被告陈乙自愿为被告陈甲上述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甲追偿。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甲、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陈乙对被告陈甲、林××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甲、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4元,减半收取7287元,由被告陈甲、林××共同负担,被告陈乙负连带清偿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574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