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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岗刑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多杰桑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岗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岗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吉桑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岗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岗刑初字第02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岗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多吉桑珠,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岗巴县人。被告人多吉桑珠曾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1月20日被劳动教养1年3个月,于2013年2月21日解除劳动教养。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岗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于2013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一案被岗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岗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岗巴县公安局看守所。岗巴县人民检察院以岗检刑诉(2013)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吉桑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岗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扎西达娃、代理检察员旦增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吉桑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多吉桑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潜入他人住处,先后在岗巴县城实施19起盗窃,盗取现金4410元及台灯一个、手铐一副、紫色MP3一部、轿车型MP3一部、迷彩服一套、山寨苹果手机2部、带有扎西德勒字样的饰品一件。以上被盗物品经岗巴县物价局核定估价为78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多吉桑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的不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2年至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多吉桑珠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多吉桑珠先后在岗巴县入户盗窃19起,盗窃现金4410元及台灯一个、手铐一副、紫色MP3一部、轿车型MP3一部、迷彩服一套、山寨苹果手机2部、带有扎西德勒字样的饰品一件,被盗物品经岗巴县物价局核定估价为780元,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19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8月19日下午上班之时,被告人多吉桑珠潜入到岗巴县纪委老院拉某某家中,撬开宿舍门锁进入室内,从靠东墙北边第一张床铺上的一个棕色女士肩包内盗取300元人民币,离开现场时把门锁好。2、2013年8月1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多吉桑珠窜到岗巴县兽防站德某某家中,推开西面北数第一间房门入室从床上的一个女士包内盗走300元人民币。3、2013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多吉桑珠趁事主打水期间溜进龙中乡办事处尼某某家中,从一件上衣兜里盗走200元人民币。4、2013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多吉桑珠从尼某某家中盗窃完出来后踹门进入该办事处二楼北边罗某某宿舍内盗得一部上面刻有H字样的苹果5代山寨手机一部和黑色轿车型MP3一部。之后把MP3送给了在岗巴县供电所洗车场工作的云某某,把手机送给了岗巴县龙中乡的西某某。5、2013年7月份某天上午上班之时,踹开龙中乡办事处格某某房门,潜入室内从放在床上的一件迷彩服衣服兜里盗了200元人民币,从靠窗户的一张床上的一个黑色钱包内盗走了100元人民币。6、2013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多吉桑珠,爬窗进入直克乡办事处民宗局米某某家,从放在枕头旁边一个盒子里的钱包内盗了500元人民币。7、7月21日下午,被告人多吉桑珠用前一天偷拿的钥匙打开在昌龙办事处住宿的次某甲家门,从屋内右边床头的一个黑色肩包里盗了300元人民币,出来时把门锁好,钥匙丢了。8、2013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多吉桑珠潜入岗巴县纪委老院,撬锁进入北边东数第三间次某乙房间,从靠北边的一张床上的一个红色女士肩包里盗了200元人民币。9、2013年8月1日晚上10时许爬窗进入岗巴县职工会议室后面益某某家里,从靠北边的一张床上一个女士黑色包里盗走了1000元人民币。10、2013年8月,被告人多吉桑珠踹门进入岗巴县后勤服务中心前面东边职工宿舍南数第三排旦某某家中,从紧挨床头的桌子上盗了一副金属手铐。后把该手铐仍在岗巴县纪委老院外的厕所内。11、2013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多吉桑珠踹门进入岗巴县后勤服务中索某甲家中,从屋内的一张办公桌抽屉里窃走100元人民币。12、2013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多吉桑珠推门进入岗巴县纪委老院拉某某家中,从茶几上盗走了一部苹果(山寨)牌手机和从布衣柜里的红色女士钱包内盗取110元。后将盗得的手机以60元的价钱卖给了在昌龙乡办事处租住的欧珠。13、2013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多吉桑珠爬窗进入岗巴县后勤服务中心巴某某家中。从外屋一张床上的黑色女士肩包里盗了400元人民币。14、2013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多吉桑珠踹门进入岗巴县纪委老院西面南数第二间张某某家中,从屋内盗走挂在西墙上的一串带有扎西德勒字样的饰品。后将该饰品送给了一个叫仁某某的工地驾驶员。15、2013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多吉桑珠踹门进入岗巴县纪委老院前面第一排东数第一间次某丙家中,从靠近门的书架上盗走了一台康铭牌台灯。后将该台灯藏在岗巴县纪委老院入口左侧的一堆杂草中。16、2013年8月18日早上8点半左右,被告人多吉桑珠溜门进入区级周转房平某某家里,从客厅靠窗的床上的一个紫色小包内盗取了400元人民币。17、2013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多吉桑珠翻墙进入岗巴县新菜市场后面第二排西数第二间晋某某宿舍内,从该宿舍门后面一个红色水桶上盗走了一套迷彩服。18、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多吉桑珠潜入到岗巴县新菜市场后面第一排索某乙家中,踹门进去之后从靠窗的一张床上的一个黑色包里盗取了300元人民币。19、2013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多吉桑珠翻墙进入岗巴县新菜市场后面第二排西数第一间邹某某家里,从里屋的一张办公桌上盗取一部紫色MP3。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多吉桑珠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间被告人多吉桑珠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追回赃款861元及赃物台灯一个、手铐一副、紫色MP3一部、轿车型MP3一部、迷彩服一套、山寨苹果手机2部、带有扎西德勒字样的饰品一件。以上赃款及赃物已退还给失主。其余赃款3459元已被被告人多吉桑珠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多吉桑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多吉桑珠的供述;物证;证人吉某某、西某某、仁某甲、仁某乙、欧某某、尼某某、次某丁、云某某、欧某某、布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索某甲、拉某某、索某乙、米某某、次某戊、平某某、次某乙、旦某某、次某甲、格某某、尼某某、德某某、罗某某、益某某、晋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照片、价格核定函;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多吉桑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上,被告人多吉桑珠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是属自首,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多吉桑珠有前科劣迹情节,且因被告人多吉桑珠个人挥霍等主观原因未能全部退还赃款,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多吉桑珠在案发后退还全部赃物及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多吉桑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巴 桑审 判 员 :次仁宗吉代理审判员 :尼玛扎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 次 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