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00220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定边县人,住定边县定边镇曹园子村,农民。2013年5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定边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华、田卫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10时许,定边县公安局民警在定边县定边镇曹园子村曹某某家中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并在其家中当场查获被告人本人多持有的毒品21.5克。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某所持的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1.2克,含有咖啡因的毒品0.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曹某某供述、搜查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收据、户籍信息、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非法持有予以保存、藏匿,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涉案毒品依法应予收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21.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暴玲香审 判 员 党翠琴人民陪审员 吕艳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