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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淇澳中心幼儿园与珠海市裕峰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淇澳中心幼儿园,珠海市裕峰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49号原告珠海市淇澳中心幼儿园。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来荣。被告珠海市裕峰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淇澳中心幼儿园诉被告珠海市裕峰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淇澳中心幼儿园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淇澳中心幼儿园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阳伟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