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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国伦、熊启华与杨国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伦、熊启华,杨国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07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杨国伦、熊启华.被告杨国均。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