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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清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蔡清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狮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剑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泽滨、施纯扶,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清池,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清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清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61元,减半收取3130.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165元,由原告厦门轩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书雄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江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秋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