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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林美薇与王茂应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薇,王茂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林美薇。被执行人王茂应。申请执行人林美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茂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茂应未协助申请执行人林美薇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顺庆区奎星街153号(现53号)面积为44.5平方米商铺(产权证号:004857**)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林美薇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