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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申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王德斌、张线英等与浙XX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德斌,张线英,沈卫莉,王天鸿,浙XX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德斌。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线英。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卫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天鸿。法定代理人:沈卫莉。三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德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XX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华。再审申请人王德斌、张线英、沈卫莉、王天鸿因与被申请人浙XX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浙台民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德斌、张线英、沈卫莉、王天鸿申请再审称:华海公司拖欠王晖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致使王晖得不到有效治疗而死亡,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工作联系单》是事后伪造的,并申请对该份证据进行鉴定;原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属适用法律不当,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虽未明确“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已有规定,可参照该规定;原审认为华海公司依据自身的劳动规章制度取消王晖的年终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王晖于2007年6月全责带领团队为华海药业赢得了美国FDA认证,应当有单项奖。王德斌、张线英、沈卫莉、王天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晖患病治疗期间,其本人未在华海公司,华海公司考虑王晖家庭的实际情况,将其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单独存放符合情理,且在王晖的整个治疗过程中,华海公司亦积极参与。故申请人称华海公司拖欠王晖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称《工作联系单》系事后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对该份证据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关于职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计发问题,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虽有规定,但并未明确“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考虑到工伤情形下企业对于职工的伤病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一、二审法院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本人工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王晖应享受单项奖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德斌、张线英、沈卫莉、王天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德斌、张线英、沈卫莉、王天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金立友审 判 员  林 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