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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诉被告崔锡茂、崔顺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崔锡茂,崔顺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1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老河口市胜利路。被告崔锡茂,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崔顺基,男,1953年3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诉被告崔锡茂、崔顺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