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执字第004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喻加强与武汉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加强,武汉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执字第00429-3号申请执行人喻加强。被执行人武汉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南侧1310号。法定代表人姚名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鄂蔡甸执字第0042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1998元。现因被执行人武汉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199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刘 远 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