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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9年4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新疆阿勒泰市北屯镇,现住陕西省宁强县代家坝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祥安,宁强县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席)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祥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6月18日登记结婚,生育有两个子女。后双方一同前往新疆打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初回到宁强居住、生活,同年底被告外出曾电话告诉原告在广西包工程,遂让原告去广西为其做饭,原告去时方知在搞违法传销活动,借机离开回到家中。至此原、被告之间失去联系至今,经其多方打听、寻找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达五年之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宁某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9年6月18日在宁强县代家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男到女家居住生���。2000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现为小学六年级学生,2003年1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宁某,现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双方曾一同到新疆打工,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又回到居住地宁强县代家坝镇南沙河村。2008年12月底被告外出,至此原、被告失去联系至今,经多方打听、寻找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达五年之久。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夫妻关系证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下落不明证明、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且有互相扶养之义务。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有子女,但在共同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8年底离家出走,期间未与家人联系,未尽家庭、夫妻义务,经原告多方打听、寻找仍下落不明,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婚生女张某、婚生子宁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收据复印件递交本院。审 判 长  许 鹏审 判 员  范 斌代理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