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区分局与汪金华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区分局,住所地池州市翠柏南路67号。代表人:陈三元,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汪金华,男,1974年6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合肥市庐江县。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区分局以被执行人汪金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贵工商处字(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区分局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贵工商处字(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区分局申请执行贵工商处字(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决定对被执行人汪金华罚款人民币2000元及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姿审 判 员 时立强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