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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202号原告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瑞文,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负责人周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起超,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祁建领审  判  员 夏 云代理 审 判员 孙 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金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