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3-11-28

案件名称

重庆新渝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龙庄主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8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新渝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陈德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月娥,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龙庄主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立崧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邹树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新渝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龙庄主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庄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新渝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