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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铭与被告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铭,张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742号原告王铭,男。被告张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铭诉被告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