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洛南执字第0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苗新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新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145-3号申请执行人苗新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负责人雷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苗新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苗新民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88250.26元,执行费440元,合计88690.26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洛南支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苗新民现金88250.26元,申请执行人苗新民已经领取,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江汇审判员  夜远明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