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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XX与上尚丽水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上尚丽水xx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238号原告:胡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被告:上尚丽水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上尚丽水xx有限公司(原名上尚丽水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0元,减半收取20150元,由原告胡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燕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静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