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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赤列桑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列桑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一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赤列桑珠,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系拉萨市林周县人,捕前住本市城关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3年6月29日被拉萨市��安局刑警支队抓获羁押,2013年6月3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拉城检刑诉(2013)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赤列桑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普布卓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赤列桑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赤列桑珠在本市东郊客运站招待所二楼三号房间趁屋内的人熟睡之机,从被害人王某某脱在床尾的一条牛仔裤兜内盗走现金28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现赃款2600元人民币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赤列桑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指认照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赤列桑珠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根据犯罪情节及数额确定基准刑为六个月,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酌情从轻处罚;2、被盗赃款大部分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但提出的量刑建议略偏高,本院根据基本���罪事实和各量刑情节确定适当刑期。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赤列桑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琼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德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