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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孟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被告人赵某于2012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4月3日涉嫌盗窃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回族自治县看守所。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德芳、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3年4月22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孙某某窜至盐山县杨集镇茄子刘村,盗窃王某某家门洞内红色豪爵125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2、2013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孙某某窜至盐山县小营乡故城赵村,盗窃张某某红色豪爵110摩托车一辆,价值1125元。3、2013年4月2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孙某某窜至孟村县西姚庄村,盗窃李某某黄色劲隆牌摩托车一辆,价值7793元。被告人赵某盗窃物品总价值1071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私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已认识到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孙某某窜至盐山县杨集镇茄子刘村,盗窃王某某家门洞内红色豪爵125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2013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孙某某窜至盐山县小营乡故城赵村,盗窃张某某红色豪爵110摩托车一辆,价值1125元。同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孙某某又窜至孟村县西姚庄村,盗窃李某某黄色劲隆牌摩托车一辆,价值7793元。以上被告人孙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10718元。被盗的红色豪爵110型摩托车已追回并发换失主张某某。2014年4月2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被告人赵某于2012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并于2012年10月16日释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失主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22日中午12点左右他骑摩托车回家后把摩托车停放在门洞里,车钥匙没拔下来,十多分钟后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摩托车是一辆2004年出厂的红色豪爵125型的,是他在2013年年前花2000元购买的,跑了7000公里的路程。被盗的摩托车后备箱内还有2800元现金、血压计、温度计、听诊器和药品。(2)、失主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27日9时左右他骑着红色豪爵110型摩托车到了故城赵村崔国强家,把摩托车放到了崔国强家的院子里,车钥匙没拔下来,10点左右他发现摩托车丢了,就报了警。(3)、失主李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家在孟村县孟村镇西姚村西头居住。2013年4月27日11时左右他将他的黄色劲隆牌150型摩托车停在他家门口并上了锁,半个小时后他家亲戚说他的摩托车被偷了,他追出去看到一个人骑着他的摩托车向西跑了,另一个人也骑着一辆摩托车向西跑,他和李东就开车追,在西姚通涨沙的公路上追到了其中一个人,骑他的摩托车的人没有追上,他们就把追到的那个人送到公安局了。(4)、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她自2003年在孟村县城经营一家摩托车专卖店,专卖豪爵牌摩托车。2004年购买的豪爵HJ-125-F型的摩托车,行驶了7000公里左右,现价值大约为1800元左右。(5)、证人韩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她自2003年在孟村县城经营一家摩托车行。2004年出厂的豪爵HJ-125-F型的摩托车,行驶了7000公里左右,价值大约为1800元左右。(6)、孟村回族自治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孟价鉴字(2013)第57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盗劲隆摩托车的价值为7793元。(7)、孟村回族自治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孟价鉴字(2013)第8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及孟村回族自治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的证明证实,被盗豪爵110摩托车的价值为1125元。(8)、辨认笔录三份、现场辨认照片三张,经被告人赵某质证无异议。(9)、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清单各一份证实,被盗的红色豪爵110型摩托车已发还失主张某某。(10)、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4月2日被告人赵某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巡特警大队抓获。(11)、孟公刑拘字(2012)00067号拘留证、孟看释字(2012)140号释放证明书及(2012)孟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于2012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并于2012年10月16日释放。(12)、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盐山县一个小旅馆住着,2013年4月20多号时他和赵某出去找活(指偷东西),赵某骑摩托车带着他在各村转悠,在中午12点左右,他们在一个村子的东北角一户人家的门洞里发现停着一辆红色125豪爵摩托车,他过去偷的摩托车,后来他们将摩托车卖了,他分得了200元钱。2013年4月27日早上赵某的给他打电话说让他一起出去看看有没有活(指盗窃),赵某骑摩托车带着他到了一个村子,发现一辆红色的坤式摩托车停在一户人家门洞里,他把风,赵某偷的摩托车,他们把一开始骑的摩托车放下后,就骑着这辆偷来的红色110豪爵摩托车在中午时又到了孟村一个村的西头,看到一辆黄色的摩托车停在一户人家门口,他把风,赵某去偷的摩托车,被一个老头发现了,赵某骑着偷来的黄色摩托车跑了,他骑着红色的110豪爵摩托车逃跑到涨沙一个桥附近时被村民追上抓住了,并被带到了公安局。(1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的一天,孙某某找他借钱,他没钱,就和孙某某说一起去偷摩托车卖钱。在4月份的一天上午,他骑摩托车带着孙某某来到茄子刘村转了几圈,发现在一个诊所的门洞里停着一辆红色125型的摩托车,他放风,孙某某进去推出来的摩托车,后来他把摩托车卖了800元钱,给了孙某某300元。又过了几天的一个上午9点左右,他和孙某某骑着摩托车到了故城赵村,发现在村西头一家人的院子里停着一辆枣红色豪爵110型坤式摩托车,孙某某去院子里推出来的摩托车,他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孙某某骑着偷来的豪爵110型坤式摩托车,他们二人又来到了孟村县西姚村西头,发现一户人家的门前放着一辆黄色的摩托车,孙某某放风,他过去偷的摩托车,摩托车没有钥匙,他用一个改锥开的锁,刚骑上走,被一个老头发现了,老头在后面招呼,他害怕就骑摩托车跑了。摩托车卖了1200元钱。2014年4月2日在沧州被公安机关抓获。(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出生于1978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孙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被动退赃,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系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孟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六千元,其余罚金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慧卿审 判 员  马 云人民陪审员  韩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