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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法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福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福胜,李发勇,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梁法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董福胜,男,1965年6月5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周集乡周集村董庄村29号。被执行人李发勇,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芒种桥乡谢营村。被执行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北段173号。法定代表人孙广彦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发勇、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发勇、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窦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