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少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城关镇老城村。因本案于2012年5月29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9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华梅、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商丘市道北盗窃蓝色福鹰牌大型电动三轮车一辆,后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民权县城关镇赵庄村的杨文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红亮、杨文贺的证言、电动三轮车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宗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