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与被告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公司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263号原告:聂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25元,减半收取4362.5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