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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国华与陈智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国华,陈智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292号原告:汤国华,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何晓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智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国华与被告陈智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国华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原��汤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关注公众号“”